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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新设本科专业办学质量检查评估实施方案(试行)
2015-11-18 15:14     (点击: )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新设本科专业办学

质量检查评估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强化高等学校本科教学的中心地位,规范新设本科专业办学条件,提高新设本科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专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办出专业成效与特色,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对新设专业质量评估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估范围

省教育厅每年组织新设专业评估,评估范围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新设置的毕业生不足三届的本科专业。

二、评估原则

(一)科学客观。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估标准体系。评价内容方面,确定专业办学定位、教学条件、师资队伍、教学过程、教学效果评估为评估基本内容,选取易于衡量的反映专业办学状态的核心指标要素,科学设计合理的评价指标和函数体系。测评方式上,做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测评为主,强调依据事实做出客观判断,尽可能使评估标准趋于定量化、科学化,客观反映专业真实的办学质量,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与科学性。

(二)简约高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网络采集、汇总、分析专业相关状态数据以及学校自查初步了解专业办学情况。对自查情况存在问题的重点高校组织专家进校检查,简化评价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信息公开。新设本科专业专项评估将建立广泛参与评估的工作机制,聘请学科专家、教学管理专家、行业专家参与评估工作。实施阳光评估,相关的政策文件与实施办法、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活动、《新设专业评估自评报告》、基本状态有关数据、评估结论等,均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三、评估主要观测指标

新设本科专业办学质量评估是按照专业教育教学目标和一定的质量标准,对新设的本科专业的教学条件、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等进行的综合判断。评价内容由专业办学定位、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质量保障共5项一级指标、15项二级指标组成(详见附件)。

四、评估组织

新设本科专业办学质量评估由省教育厅高教处负责统筹并组织实施。

省教育厅高教处负责制订评估工作总体方案和规划,组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普通高等学校新设本科专业专项评估专家组(以下简称评估专家组)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监督专业评估工作,审议评估结论的建议报告,形成评估结论,受理相关评估争议、仲裁等事宜。

评估专家组主要负责审阅学校自查报告,实施入校检查,并向省教育厅提交评估结论的建议报告。

五、评估实施程序

新设本科专业办学质量检查评估分学校自评和专家评价两个阶段、三个步骤进行。

(一)学校自评。学校对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新设本科专业评估标准》(附件1),认真开展新设专业自查自评工作,撰写自评报告,以专业评估为契机促进学校新设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二)专家检查。评估专家组对高校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审阅,形成初步意见和结论,报评估委员会审议。

(三)现场评审。评估专家组根据评审情况,提出有必要进行现场实地评审的专业名单。现场评审的重点对象是学校自查发现问题较多、专业办学条件不足、专业布点较多或社会需求相对趋于饱和的专业。现场评审采取审阅材料、教学条件检查、学生座谈等方式。评估专家组全面了解新设专业办学情况后,形成专家组检查意见和结论,报评估委员会审定。同时查找出专业建设存在的问题,为高校提出解决方案或整改意见。

六、评估结论认定

评估结论经评估委员会审定后,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若受评学校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对评估结论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评估委员会申诉,经调查核实后,提出仲裁意见。公示无异议后,省教育厅将向学校反馈相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七、评估结果和使用

检查评估结论分为 “合格”、“不合格”。新设专业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或不接受检查的,省教育厅将减少该专业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取消该校下一年度新增本科专业申报资格。同时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期满接受下一年度的新设专业检查评估。届时仍不接受评估或无法通过评估的,省教育厅将停止该专业的招生并对社会公布。

八、评估纪律与监督

接受评估的高校与评估专家都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评估工作要求,切实维护评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新设本科专业专项评估实施信息公开制度,省教育厅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和信箱,广泛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评估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纠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与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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