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经国务院及教育部(含原国家教委 )批准建立,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的普通高等学校(仅指大学、学院),办学思想端正,其所设专业按照教育部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达到以下要求者,学校可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提出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
(1)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2)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3)有一定数量的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4)各项考核制度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