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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014-10-27 17:10     (点击: )

 
     凡经国务院及教育部(含原国家教委 )批准建立,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的普通高等学校(仅指大学、学院),办学思想端正,其所设专业按照教育部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达到以下要求者,学校可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提出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
      (1)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2)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3)有一定数量的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4)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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